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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9 10:17:34.0 信息来源:青海省医改办

青医改 〔20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青海省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省情实际,就2019年全省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青海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着力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力争在基础性、关联性、标志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三医联动的改革合力和叠加效应,为实施“五四战略”、“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一优两高”奋斗目标提供重要保障,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 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在城市,主要由市级医院牵头,重点发展管理紧密型医疗集团;在县域,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的原则发展医疗共同体。以市州或县为单位,划分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医共体负责,牵头医院负总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市州或县级公立医院主动承担预防工作责任,为网格内居民提供预防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 稳步推进县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县域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创新县域医疗卫生组织形式和供给方式,整合县乡医疗卫生资源,实行医共体内医保打包付费、人财物集中管理、一体化经营,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同标同质,为县域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在保留成员单位原法人资格不变的基础上,组建独立法人紧密型医共体。(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医保局配合)

    3 探索县级妇幼、疾控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协同推进人事、医保、价格等激励机制改革,鼓励参与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每个市州选择1个县开展县域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试点,稳步推进县域综合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4 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重点,开展新一轮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有序的就医格局,确保年内每个市州有3个以上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5 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点特色科室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开展自评自建工作,年内每个机构重点加强或提升1个重点(特色)科室服务能力。选择西宁市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卫生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6 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保障对重点人群、重点病种提供签约服务,履约率达到90%以上。推动落实签约服务筹资与激励政策,上级医院要给家庭医生留一定数量的专家号、预约号。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签约服务的管理与考核,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与签约居民数量和服务质量挂钩,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7 将治疗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的药品配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与家庭医生签约的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等慢病患者,提供8周的慢病用药长处方服务。(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8 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远程医疗要覆盖所有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通远程会诊,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9 各地以病种为抓手,明确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引导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医保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二)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0 深入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完成医院章程制定工作,至少5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完成医院章程制定工作。组织开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级试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1 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2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妇幼保健机构逐步建立“公益一类保障与公益二类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通过搞活分配机制、放开基层服务、发展特色专科等措施,激发基层活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13 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经费补助相关政策,完成省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4 落实《关于定期上报省级和市州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额度使用情况的通知》,开展省级、市州级公立医院编外员额逐年备案。(省委编办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15 研究提出解决市州和县级公立医院债务相关问题的意见,逐步降低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结合当地实际,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工资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减轻公立医院运行负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6 全面落实《青海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按照国家公立医院党建质量工作标准要求,对省级公立医院开展党建质量评价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行风作风建设。做好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7 对前期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提出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及实施步骤。及时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对各级医疗机构反映强烈、价格与成本明显倒挂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时进行调整,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确定医保支付类别、标准。提高医疗服务收入(不包括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8 在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零加成”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9 开展深入调研,在科学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探索推进药事服务收费改革,有效体现药师服务价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医保局配合)

    20 推进医院资源经济运营管理系统(HRP)的应用,提高医院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1 按照国家安排,研究提高公立医院补偿能力的政策措施,推动特需医疗服务积极有序发展,鼓励公立医院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医疗机构制剂在医联体或省域内调剂使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药品监管局配合)

    22 按照国家安排,完善公立医院建设发展措施,促进公立医院在发展方式上从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提高医疗质量;在管理模式上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提高效率;在投资方向上从投资医院基础建设转向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实现水平现代化、服务整体化、管理信息化、模式集团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3 持续推进示范县改革工作。新增第三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进一步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4 积极推进公立中藏蒙医医院综合改革和国有企业举办医疗机构改革。(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省委编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西州人民政府配合)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25 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的要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同步增加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占比,将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776元提高到人均858元,人均增加82元(其中:财政补助增加30元,个人缴费增加52元)。(省医保局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6 完善与医保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医保待遇政策,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改进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适当扩大门诊保障范围,合理调整精神病、结核病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适当提高肾透析、癌症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减轻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动态调整医保诊疗项目和价格,将临床诊疗必需、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诊疗项目包括中藏医非药物疗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完善医保用药目录,加强与国家医疗保障局汇报和衔接,力争将符合我省疾病谱、且成本效益高的中藏医药品纳入国家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7 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下的管理办法,在深入调研、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落实《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办法(试行)》,扎实“推进大数据下的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推进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试点,重点抓好西宁、海东两市及部分省级医院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缓解大医院住院压力,积极推进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试点,及时将日间手术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8 扎实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持续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拓展备案渠道,对患有重大疾病和外出务工及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纳入智能监控和协议管理范围。(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9 落实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推动健康扶贫工作。(青海银保监局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30 深入实施健康扶贫,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病种扩大到30种以上,强化综合保障作用,健全贫困群众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制度,推动实现贫困群众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达到90%,贫困群众90%的疾病在县域内解决。建立脱贫兜底医疗救助制度,出台《青海省医疗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认真落实医保扶贫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改革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在方便群众就医结算的同时,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跑腿垫资问题。(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31 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全面配备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总费用比例不低于25%,二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等政策挂钩。选择部分疾病和重点人群探索实行基本药物“五统一”(统一目录、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免费提供部分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32 改革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法,挤压药品和耗材价格虚高水分。对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深度调研,针对当前存在的“量价脱钩、竞争不足、采购分散、政策缺乏协同、价格虚高”等突出问题,借鉴国家“4+7”带量集中采购经验,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加大网采和监管力度。加强省际联盟合作,实现价格联动和动态调整,推动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全面开展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耗材统一采购工作,切实抓好国家谈判药品的落地工作,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用在患者身上。研究制定药品招采及配送考核制度,努力提高招采率和配送率,切实挤压药品价格虚高水分。及时跟进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规则,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现医保支付和药品价格改革的有效衔接。(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3 加快完善短缺药品监督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重点监测临床必需、替代性差的急救常用药、原料药供应和变动情况,严厉打击垄断原料药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34 落实《青海省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鼓励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5 按照国家安排,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促进临床合理使用药品和耗材。(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医保局配合)

    36 推动实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允许承接医疗机构门诊药房功能,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37 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成立全省打击欺诈骗保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出台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动。(省医保局负责,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8 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9 落实《青海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查机制,加强全行业监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六)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40 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全省儿童医疗服务保障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1 深入实施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馆建设,加大基层中藏医适宜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基层中藏医药服务率,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7%以上的乡镇卫生院、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提供中藏医药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42 以高血压、糖尿病为切入点,建立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点开展慢性病健康管理示范机构建设,推进全流程慢性病健康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43 开展省级疾控机构绩效评价,推动省级疾控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4 按照国家安排,改善县级医院、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45 深入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出便民惠民服务,优化诊疗流程,至少50%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开展分娩镇痛和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对医疗机构开展智慧服务进行分级评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46 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大招聘力度,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强化人员考核,落实奖励规定。建立符合医药卫生人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安排,推进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47 以紧缺专业和贫困地区为重点,深化医教协同,加快落实并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继续推进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落实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8 按照国家安排,制定进一步推动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研究促进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推动社会办医示范,扶持优秀社会办医发展。推进诊所改革试点工作,促进诊所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9 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全民健康信息国家平台和省统筹区域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统筹区域平台覆盖各级卫生服务机构,至少50%的三级医院全部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50 按照国家安排,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医养结合支持性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部署推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按照“四个奔着去”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完善医改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措施,建立改革台账,采取项目化、指标化方式推动医改工作,层层压实责任,逐项挂账销号,强化医改工作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与分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挂钩。将综合医改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各地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医改宣传引导,加大医改成效和经验宣传力度。加强医改舆情分析和应对,创造深化医改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典型经验的挖掘、总结、提炼、推广。

 

 

 

    附: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