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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8〕87号)

发布日期:2018-08-30 17:30:21.0 信息来源:医药价格管理处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部分特需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此次公布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均来自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共计20项(详见附件1)。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竞争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价格制定原则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调整前一周应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

    三、医保支付政策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负担水平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标准。

    四、加强价格监测监管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建立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要及时提醒、告诫。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和价格行为,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

    五、其他规定

   (一)此前已公布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按桂价医〔2016116号、桂价医〔2017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本次公布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前,应按附件2格式进行价格公示;此前已公布的各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也应按附件2格式进行重新公示。

    本通知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表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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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