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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5 16:56:56.0 信息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威宁县、仁怀市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3号)和《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按病种收费,病种数量100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概念

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向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以诊断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二、收费标准及执行范围

100个病种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所列为市级公立医院病种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省级公立医院上浮10%,区级公立医院下浮5%。收费标准今后根据临床诊疗技术和成本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范围为省、市、区三级城市公立医院(含行业管理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城市公立医院)。具体参见省医改办及各市州医改办所公布纳入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名单。其余县级公立医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按病种收费的要求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为门诊收费。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质量,不得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明确除外内容的,按《贵州省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除已经明确针对6岁以下儿童的单纯性阑尾炎(610000003、610000004)、以及老年性白内障等病种外,其余涉及6岁以下儿童的病种可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

四、进入和退出机制

接诊符合病种进入条件的住院患者执行按病种收费,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主麻醉、主操作等方式规避。凡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订病种收费协议书(附件2),不再向患者及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一日费用清单”。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医疗机构可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仍按项目收费方式结算,退出按病种收费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告知患者。

五、其他相关要求

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政策合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群众费用负担。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100个病种及收费标准.pdf

2.按病种收费协议书.docx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