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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26 09:57:43.0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要求和省政府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部署,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按病种收付费工作

  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是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诊疗行为、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市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推进。

  二、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选取病种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当地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工作,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国家按照诊断明确、

  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原则,遴选了320个病种,而且公布了临床路径,各地可在国家公布的病种范围内选择,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为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优势,鼓励将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到2017年10月底前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三、认真核算,科学确定标准

  病种费用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临床路径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项费用。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费用。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病种费用标准,通过按病种费用标准结算和自费比例,有效激励医院规范诊疗、主动控费。制定病种费用标准:

  (一)正确核算病种病例历史费用数据。

  按照已确定病种,在不同级别医院随机抽取3年内发生的病历样本数据。原则上病历样本比例不低于3年内病例发生总数的60%。要组织人员对病历样本数据进行审核筛选,剔除出现合并症等不符合病种测算要求的样本。经筛选后,病历样本数低于50%的,必须及时更换病种。对符合条件的病历,认真核算病种历史费用数据。

  (二)根据临床路径去除不合理费用。

  依据国家制定的临床路径,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治疗步骤,针对每一步骤计算费用,要认真论证分析、扣除各项不合理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

  (三)综合考虑校正系数计算费用标准。

  根据测算数据,按本地符合医改政策的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综合考虑病种成本、对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计算当年病种费用,并逐年调整,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四)合理确定各级医院价差。

  根据医院不同等级,建立分级定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定价,促进分级诊疗。具体级差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保持地区间价格水平衔接。

  与本地经济发展、医保基金收入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地市的联系沟通,保持费用水平衔接。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病种费用标准不宜差距过大。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扎实做好按病种收付费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费与付费改革的协同作用,与牵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加强指导完善信息公开。

  指导制定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求机构医疗完善明码标价等规定,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三)做好宣传确保平稳运行。

  各有关部门和各公立医院要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和患者按病种收费政策的宣传,制定监测评价制度,注意做好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估。

 

  附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320个病种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