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31 16:35:05.0 信息来源: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价联〔2017〕25号
省直、哈铁、森工、农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现就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包括驻哈部队医院等,下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并以2016年药品差价为基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因实行药品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疗费用负担。
(三)统一政策,适当兼顾。既考虑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又考虑中省直公立医院的特点,既考虑中省直公立医院的共性,又适当兼顾中省直公立医院间补偿的不平衡。
(四)拉开等级层次,促进分级诊疗。根据医院三级、二级、一级和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医院、不同类别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二、改革范围
在哈中省直所有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三、医药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中省直公立医院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药品加成后,合理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中医治疗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偏低的床位费,同时降低CT、核磁、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和检验价格。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如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治疗项目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标准不变。单纯购药及慢性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继续执行便民门诊费1元政策。
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公立医院要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要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提高项目价格、超范围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强内部管理。各医院要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技术,规范医疗行为,推进临床合理用药,逐步降低药占比,严格控制卫生材料消耗占比,控制医疗总费用和次均费用。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价格公示、住院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政策宣传。医药价格改革是建立新型补偿关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各公立医院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及时跟踪监测。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要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配合省物价、卫生、人社等部门做好政策评估工作,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提供参考,保证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执行的医药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