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价格网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 > > 内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 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04 13:15:33.0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价联〔20174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务处:

    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123

     

    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统筹兼顾。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协同配套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形成政策合力,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 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四、改革任务

    (一)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础上,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做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具体措施:所有的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内部加强核算等多方共担的方式予以补偿。其中,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比例不超过80%的幅度予以调整,重点提高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价格偏低的治疗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本保障范围。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省、市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省、市(地)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调整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具体措施: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组织各方专家按医疗服务项目的类别,逐步厘清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批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配合。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措施: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我省医疗服务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配合。

    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策。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具体措施:组织各地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并将双方确认的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及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1.理顺医疗机构内部项目之间比价关系。

    具体措施: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进行、同步推进。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区分不同难易程度诊疗项目,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施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开展重点药品监控、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配合。

    2.理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差价。

    具体措施:统筹考虑价格水平和医保支付能力,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配合。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形成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完善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促进适宜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具体措施: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及相关部门,以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为依托,借鉴外省经验,逐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填补我省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空白。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确定原则和流程,及时研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

    责任分工: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省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人社厅牵头负责将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收费的范围。按照国家部署,首先选择部分病种在县级公立医院及部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开。

    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按病种收费工作要求,遵循规范的临床路径,参考我省部分地市医保部门现有的单病种支付标准,借鉴外省经验,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分批制定我省单病种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具体措施:探索开展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CT、核磁、PET/CT)、部分临床检验项目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发挥价格监督检查作用,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专项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责任分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2.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具体措施: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量化指标,定期通报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监测指标。按照国家要求,研究起草公立医院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组织专家论证并适时出台,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3.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具体措施:结合我省医保总费用的实际,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患者病历抽查,规范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严厉打击不合理报销医药费用等各种医保骗费行为。

    责任分工: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细化改革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协同推进医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有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地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同步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做好跟踪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改革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注重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