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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0 07:34:48.0 信息来源:济南市物价局

济价费字〔20172

 

关于调整部分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163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儿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6岁(含)以下儿童手术费基准价格,在现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

  二、6岁(含)以下儿童呼吸、消化内镜类项目及部分有创活检、探查项目基准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20%。(详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确保与医疗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报销比例调整机制,保证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医疗机构自行登录济南市物价局网站(www.qpn.gov.cn)下载相关附件。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711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