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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8 10:25:06.0 信息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卫通〔2021〕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进一步落地落实,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监测评价、降低负担等方面开展工作,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强化医改政策的协同推进和探索创新,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推进卫生健康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一)持续提升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在省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基础上,每年至少提高5%,最终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规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目标。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三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二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10%。

(二)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优化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结构,优先遴选国家基本药物进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应根据“湖北省药物政策管理网站”信息公开的基本药物编码对HIS系统基本药物进行标注,完善医生工作站,提示医生优先使用。每年开展不低于2次基本药物使用专项处方点评,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加强对医师、临床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机制

各市州应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指标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科室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高于规定的,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区域服务量占比、使用比例增长幅度,确定不同层级的基本药物补助标准,激发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

三、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结合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制定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政策措施,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一体化管理,满足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提升基层药学服务能力。

(一)统一组织管理

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与的统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区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并注重与总药师制度的统筹衔接。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形成各成员单位职责清晰、协调一致、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鼓励依托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开展上下级用药衔接工作。

(二)统一用药目录

根据区域内临床诊疗服务需求,按照循证证据充足、剂型规格规范、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能够满足上下级用药衔接的原则,以牵头医院用药目录为主,兼顾其他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制定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使用的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推动在慢性呼吸系统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方面统一使用同商品名的药品,原则上区域内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品规数(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牵头医院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

(三)统一采购配送

推进以县为单位设立中心药房,由中心药房定期收集汇总成员单位采购计划,统一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订单,集中议价采购。供货企业将药品统一配送至中心药房,由中心药房定期配送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领取申请的药品。急(抢)救等特殊药品随时配送,用量大且稳定的基础输液由供货企业直接配送至乡镇卫生院。

(四)统一按时结算

以县(市、区)为单位与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价格、采购数量、配送要求、回款方式及时限,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短缺药品的保供稳价。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款责任,实行中心药房的地区由牵头医院汇总药款统一集中支付。

(五)统一药学服务

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规范化药房建设,提升县域药房基础设施及管理水平。构建区域内药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处方审核、点评及流转平台,执行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药学服务的一体化。推动牵头医院药师定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开展药学门诊、居家药学服务,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参与家庭医生签约,促进优质药学资源下沉。

四、实施药品临床使用监测

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药品规范科学使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一)建立药品使用监测体系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标准和要求,建立覆盖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2021年,全省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应完成药品编码(YPID)与院内药品编码的比对工作,药品使用监测范围覆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延伸到50%以上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加强监测数据运用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监测网络报告药品配备品规、使用数量、采购价格、销售金额、供应配送等信息。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分析区域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使用、重点监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等类别结构、价格变动、支付报销等情况,结合网上采购数据,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每月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用药数量、网采情况、金额居前和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定期通报,督促医疗机构制定改进措施。

五、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安排和指南规范,结合实际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在湖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校和行业学协会作为评价基地,重点开展心脑血管、肿瘤、呼吸系统、儿科及公共卫生等重点疾病领域药品综合评价。强化证据支持、科学决策,为医疗机构制定用药目录,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提高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水平、优化用药结构、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提供依据。

六、开展短缺药品预警应对

健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科学应对机制,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实现短缺药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保障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一)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确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评估上报短缺药品信息。

(二)加强短缺药品分级应对

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协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供需对接、市场撮合、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对短缺药品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审核处置,指导医疗机构选择替代药品、制定替代方案。对不能解决的应附核实处置结论,及时上报。

(三)落实短缺药品调储机制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对存在较大短缺风险或价格不稳定的急(抢)救药品进行储备,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建立区域医疗机构间的调剂使用制度。

七、降低慢病用药负担(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

引导慢性病患者及时就诊、规范治疗,减少并发症、合并症,预防重大疾病,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降低患者个人用药负担,减少远期医药费用支出。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鼓励各地结合“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加强部门协作,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制度、慢病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有机结合,针对部分慢病治疗所需基本药物,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免费为基层慢性病门诊患者提供。建立全额保障用药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评估基层门诊患者人次、患者个人负担、慢病防控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科学制定保障方案

从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用药中遴选全额保障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结合现有保障政策和经费来源,合理确定全额供药品种和保障对象,加强全额保障流程管理,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三)规范长期处方管理

按照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加强长期处方的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为长期处方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将长期处方患者纳入家庭医生团队管理,定期随访评估,提高慢性病患者用药依从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持续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是促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卫生健康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导评估

各市州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跟踪评估、约束激励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医改工作重点考核和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各地要从对单一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服务和药品使用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整体管理。注重发挥药事联合协作和信息化牵引作用,促进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基本药物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水平。

各市(州)应每半年末月的20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及创新工作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将收集汇总各地创新举措并适时向全省推介。

联 系 人:周健丘

联系电话:027—87576339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