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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14:53:38.0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湘医保发〔202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丰富服务模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需医疗服务范围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改善就医体验,以及新技术应用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

  我省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仅限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二、简化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评估程序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进行评估并公布。

  (一)申报。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州)医疗保障局对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汇总,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材料。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和备案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和备案申请表》(附件1);

  2、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3、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4、经权威部门签署的临床成果鉴定和临床疗效证明或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5、外省市已公布立项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全国首创除外);

  6、省级及以上医学学科专业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和伦理性,以及开展项目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等论证评估意见。

  7、申报单位开展该项目所具备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以及向卫生健康委申报备案的资料。

  8、申报单位已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统计报表。

  (三)评估。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立项原则、临床实际及专家意见,做出评估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公布。

  三、规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业务范围和技术资质,按照隶属关系向省、市医疗保障局提交备案申报所需材料,提出备案申请。省、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和质量,以及所申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具备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等情况,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患者的承受能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价格制定或变动应及时报省、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保持一段时间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公示告知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政策等。向患者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要落实知情同意,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四、加强特需医疗服务总量控制和监督

  (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总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在长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收入分别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及收入的10%,全省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收入分别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及收入的5%。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控制和总量管理。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而特需医疗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应停止该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建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报表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台账,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总量、价格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台账管理,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比例进行分析管理。建立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年度报表制度,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年度统计表》(附件2)、年度医院财务报表,年度医院HIS系统医疗服务总量拷贝盘等。

  (三)加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的动态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告知制度、价格行为、总量控制等进行检查评估,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责成改正或取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备案。对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和备案申请表

  2、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年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