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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3 15:39:0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要求,按照《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国家和省两级短缺药品清单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部门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明确的部门职责进行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多源监测、停产报告、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常态储备等机制,将国家和省两级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确保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平稳推进。

二、建立协同监测机制

市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动机制)要对国家和省级清单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定期互相通报各种途径报告的药品短缺、价格异常波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逐步建立健全协同监测机制。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以国家和省两级清单内的药品为重点,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在每季度向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时一并报送。

三、落实集中采购政策

对于国家和省级清单中的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标识,允许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不受“两票制”限制。生产企业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企业新报价、对挂网价作出调整时,同步公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对国家和省两级清单内在省平台暂无挂网产品的,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与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在省平台备案登记采购来源、价格和数量,做到公开透明。对于国家和省级清单中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

四、落实停产报告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通报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既往平台采购信息,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既往临床使用信息,及时研判停产的药品短缺风险。

五、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和储备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短缺药品管理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合理设置药品库存警戒线,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域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市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梳理已纳入市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国家和省两级清单药品的储备情况,定期向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通报储备品种。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建立符合地市实际的短缺药品调用程序。积极推动省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稳定生产供应;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发挥“蓄水池”功能,加强短缺药品储备并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

六、加大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市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不断加强国家和省级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两级清单药品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同时报告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等措施予以约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垄断行为线索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逐步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一旦发现国家和省两级清单药品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线索,坚决从重从快查处。

七、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各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正向引导,形成更加合理的社会预期。同时,加强舆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不实信息传播。

各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清单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将相关情况纳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报告,按季度向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联系人:陈之光,联系电话:0531-67876143。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清单如有调整,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附件:1.国家短缺药品清单

      2.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3.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

      4.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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