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价格网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 > > 内容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1 14:29:53.0 信息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冀医保字〔2020〕4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规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届满3个月前,由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转归申请。项目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前,各医疗机构仍执行试行项目及价格。

二、《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第二至第四级项目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项目分类中不再一一列出,可根据临床需要在第五级项目价格之外单独收费。

三、原手术治疗类项目说明栏中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加收价格废止。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开展的手术项目,在原手术费基础上加收相应腔(关节)镜辅助操作费。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价格项目政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增列品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