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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1 17:56:43.0 信息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冀医保字〔2020〕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在成本测算、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放开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3),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附件4)。现将11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1-3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0年 8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执行新价格前需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一周,并按管理权限书面告知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2.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增列品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7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