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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消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22 10:06:02.0 信息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消化工作,确保药品目录消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28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ahyyfwc@163.com。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消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保用药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确定的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权限和消化要求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在3年内完成消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严肃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社会等各方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专家独立评审。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照消化工作原则和程序,科学合理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干涉专家评审,不参与投票遴选。

(三)坚持渐进调整平稳过渡。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其临床价值、临床地位、可替代程度、费用水平等因素分批逐步消化,确保药品调整消化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消化范围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9号)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谈判准入协议期满未能成功续约的药品(民族药除外)。

四、消化规则

(一)优先消化药品

1.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重点监控药品。

3.2017年谈判准入协议期满未能成功续约的药品。

4.原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2019年被国家医保局、人社部调出的药品。

(二)按程序消化药品

优先消化后,剩余待消化药品,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分批消化的品种顺序

、组织形式

(一)成立领导小组

药品目录消化工作由省医保局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省药品目录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医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药品目录消化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局医药服务处、待遇保障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省医保中心、省异地就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监督组设在省医保局机关纪委,安排专人全程参与目录调整工作,专家遴选等重要节点请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3.专家组分为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以临床医学、药学专家为主,并吸收一定数量的药物经济学专家和医疗保障专家,分别负责药品咨询、遴选等具体评审工作。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各评审环节专家不重复参与。

、工作程序

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初审、评审、发布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机构、抽取专家确定待消化品种,建立评审基础数据库、制订廉政保密规定等。

(二)初审阶段

1.明确优先消化范围。会同相关部门比对出国家卫建委公布的第一批20个重点监控药品在我省现行目录内的品种,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调出的品种,食药监部门取消批准文号的品种,我省卫健部门纳入重点监控的品种。

2.2020年6月公布优先消化的药品。

(三)专家评审阶段

1.通过初审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投票遴选,遴选过程邀请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2.组织咨询专家对遴选结果进行论证,尤其是得票相同相近的品种重点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遴选及评审结果确定需消化药品的调出时限。

(四)发布阶段

2020年12月底前,公布所有消化品种,并明确退出我省医疗支付范围的具体时间。

3年消化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监督机制

)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确保目录调整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强化专家监督。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