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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7 10:30:08.0 信息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琼医保〔202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现就《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应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可为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患者用药采取“长处方”管理,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在一次长处方药量未使用完之前,不得重复开药,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除了琼医保规〔2019〕6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方式外,因治疗急需的,也可由参保患者(家属)自行携带申请材料或由定点医疗机构将申请资料直接上传到患者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认定,自认定通过后享受待遇。

三、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患者,因恶性肿瘤或器官移植在省外就医住院治疗后,初次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须在最后一次异地出院次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通过后,自最后一次异地出院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逾期未申请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予追溯报销。

四、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琼医保〔2019〕237号)相关规定,在2020年1月1日前享受现行规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待遇的参保患者,按下列情况享受相关待遇:

(一)待遇享受期限有年限规定的病种,原新农合参保患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按照两年待遇期进行维护;城镇从业人员和原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种为骨髓移植和结核病的参保患者,由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按照两年待遇期进行维护。

上述人员享受待遇期限终止后,如需继续门诊治疗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二)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通过认定后自手术当月开始享受术后第一年待遇;术后第二年按照待遇期限属于长期的病种进行维护,个人不再申请。

(三)待遇期限属于长期的病种(除骨髓移植、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第一年、结核病外),由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分别自动延期。

五、原新农合参保患者享受多个慢病病种待遇并于2020年首次就医的,可自主选择两个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享受待遇,原则上一年内准予变更一次病种,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已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不予变更。如需变更,须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