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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8 09:47:42.0 信息来源:浙江省医保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我局制定了《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将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原省增补目录中尚未删除的)通用名剂型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用名项下无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产品的药品目录,一并进行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月16日(周四)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价格招采处 张岩曦 0571-81051027

医药服务处 韩秀平 0571-81051027

邮箱:ty_xixi@aliyun.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13号,邮编31000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8日

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强化医保战略性购买者作用,发挥药品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标准协调推进优势,动态调整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实现医保药品通用名项下在线交易产品全覆盖,提升平台价格发现功能;引入动态竞争机制,提升产品有效性,降低采购价格;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规范医保药品支付政策,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提高医保基金绩效,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主要任务

(一)动态调整在线交易产品

1.调整范围

(1)调入范围

1)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原省增补目录中尚未删除的,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用名项下无在线交易产品的药品(以下简称调入范围1)。

医保目录药品剂型:西药剂型按《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为准,未归类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中成药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在线交易产品包括带量采购、供应紧张、低价药、国家谈判和大病医保谈判等中标和挂网产品以及备案采购产品。

2)与已在线交易同品规产品相比,价格有明显优势的产品(以下简称调入范围2)。

在线交易同品规产品不包括带量采购涉及通用名的药品以及低价药品、供应紧张药品、原廉价药品、普通大输液和备案采购药品。

3)已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可在线交易,该仿制药所对应的原研药或参比制剂(以下简称调入范围3)。

(2)调出范围

1)因行业监管、生产线调整以及企业已无法按现有价格供应且2年以上确无交易记录,有其他药品可予以替代的产品(以下简称调出范围1)。

2)在线交易药品中价格较高的产品(以下简调出范围2)。

(3)自主备案

对于临床需要而平台上无在线交易产品或无法按既定价格采购的,经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纳入自主备案目录,允许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但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药品结算金额的1%。

(4)其他

国家或我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调整方式

(1)调入方式

以企业主动申请方式开展调整工作。省药品基础库中资质合格的产品,企业均可申报,且须承诺属于上述范围。省药械采购中心按规则进行梳理,属于梳理范围且符合价格控制的纳入在线交易。

调入范围1的调整工作逢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后进行,本轮的调整工作于2020年3月前完成;调入范围2的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同品规下产品较多,则按调出范围2的方式予以调整),首轮调整于2020年开展;调入范围3的调整工作视情开展。

调入结果发布前以及采购周期内,视情组织开展价格梳理,必要时由专家开展价格评估。如不接受新议价价格的,将不列入交易目录或暂停交易。

(2)调出方式

1)调出范围1的调出方式。企业主动申请后,经评估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确不会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调出。调出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纳入在线交易。

2)调出范围2的调出方式另行制定。

(3)自主备案的处理方式

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自行选择我省药品基础库中的合格产品,并提出采购需求,我省合格配送企业见需求后可予以响应,医疗机构经与配送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按实际议定的价格在网上采购,同时必须符合金额比的要求。

挂网后1年以上无医疗机构采购的产品将暂停挂网;对提出采购需求但不实际采购的医疗机构亦将予以通报。

3.价格控制

(1)调入范围1和调入范围3产品

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达10个及以上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价挂网采购;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以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挂网采购。

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当时参考价。

(2)调入范围2产品

以不高于同品规产品最低价的70%和原研进口产品的49%的低值作为控制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3)自主备案产品

自主备案的产品由医疗机构经与配送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定期公示自主备案交易情况,对单价较高、采购金额大以及采购医疗机构较多的产品予以重点监控。

(二)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1.深化拓展平台新模块

推进平台硬件和软件扩容,开发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采购功能模块,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

2.优化完善平台新功能

按“互联网+招标采购”思维,优化完善“基础库系统、招标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监测系统”等功能,更好满足方便快捷的网上交易需求。

3.提升平台协同性和安全度

全面融入“智慧医保”,推进云化转变、打破业务壁垒、优化流程再造,为实现数据共享、应用融合提供基础环境。按“智慧医保”信息安全策略,提升平台信息安全度,保障交易数据安全。

(三)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

1.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主备案产品)。

2.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提高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3.支付标准调整方式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定期调整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调整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规定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具体药品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情况实时变更。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项改革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多方利益调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分类施策,疏堵并举。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判改革推进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密切监测推进执行情况,对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迅速反应、及时解决。

附件: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尚未在线交易品种目录(中成药部分).pdf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尚未在线交易品种目录(西药部分).pdf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尚未在线交易品种.pdf

浙江省增补医保目录中尚未删除部分未在线交易品种目录(中成药部分).pdf

浙江省增补医保目录中尚未删除部分未在线交易品种目录(西药部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