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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9 15:52:44.0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桂药采办发〔2019〕2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数字广西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规定以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我区药品集团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机构

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全区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的具体落实。

由各统筹地区各派1名代表,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下称联采办),代表统筹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集团采购,督促执行集团采购的结果。

二、药品集团采购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广西药品采购集团,组织专家代表加入集团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就集团采购药品进行竞价、议价谈判等工作。

列入集团采购药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可参与集团采购,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均可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等服务,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资质要求见附件1。

三、采购品种、采购数量及采购周期

药品集团采购品种由办公室从现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经咨询专家、征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意见后由办公室确定,并以采购目录的形式分批次公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不纳入广西药品集团采购范围。

按照药品质量优先、保障药品供应原则,通过集团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应符合《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见附件2),采购品种的剂型规格分组规则见附件3。

采购目录内,如生产企业的某一品种同时符合两个层次的,高层次的品种可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层次(仅可按一个层次申报)。

采购目录公布后,由加入采购集团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采购目录内品种的承诺采购量。办公室按医疗卫生机构承诺采购量确定集团采购的总量。

药品集团采购从具体实施之日起,以一年为一个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前完成承诺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

采购目录及采购总量确定后,办公室发出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公告,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自主申报。

四、药品集团采购价格的确定

入集团采购目录的药品,通过不同方式确定中选品种及集团采购价格:

(一)竞价。有效报名同组产品数≥3家的,一般通过竞价确定价格。

(二)议价谈判。有效报名同组产品数≤2家的,通过议价谈判确定价格。

具体方式由办公室根据药品集团采购工作需要确定。

采取议价谈判方式确定中选品种及采购价格的,由专家组开展议价谈判。专家组成员从药品集团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药品集团采购专家库专家由办公室遴选有关药学专家、医学专家、医保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和国内药品采购领域等行业专家组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中选药品及价格由办公室按程序发布。

五、中选药品的供应、采购和配备使用

(一)采购和使用

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按承诺的药品采购数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二)配送服务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药品配送企业库,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入库。

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选定3家以上6家以内的药品配送企业,最终配送企业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鼓励生产企业自行开展中选药品配送服务。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属于同一公司体系且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可直接参与该生产企业的中选药品配送工作,不计入6家备选配送企业范围。

由办公室根据要素法,每两年对全区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4),推荐4家评分最高的企业,经企业自行承诺,负责集团采购药品的保底配送,以确保集团采购药品的有效及时配送。

两年内,配送企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3次不及时保障药品配送行为被投诉经查实的,取消其作为集团采购药品配送企业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违反国家“两票制”规定,特别是要禁止任何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转卖给配送企业,再由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行为的发生。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六、交易服务及结算

(一)“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为全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及交易技术支持,管理维护交易系统和数据库,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2.发布交易信息,配合办公室组织开展交易;

3.采集集团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及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相关基础信息;

4.为交易各方提供货款结算服务;

5.维护交易秩序,协助办公室规范各方交易行为,监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6.接受办公室委托,受理、核实与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相关的申投诉和举报;

7.接受办公室委托的与药品集团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集团采购药品中选结果发布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承诺采购量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

(三)货款结算支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交易结算管理以确保及时回款,通过医保基金预付或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办法,支持集团采购药品货款结算支付,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垫付药品费用压力大、周转资金困难的问题。

货款交易结算规则另行规定。

七、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办法

通过集团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团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集团采购的药品,医保基金原则上比照集团采购药品同组产品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八、实施主体责任要求

(一)生产企业出现不按承诺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采取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二)配送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进货、验收、贮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不能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订单需求按合同或协议保证配送,或不能做到及时配送,到位率低的,取消其配送资格。配送企业考核办法另定。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采购承诺用药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不按承诺采购、使用药品等情况时,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足额采购、配备使用;出现不按时结算药款等情况时,由医保部门核减其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九、监督实施

建设“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监管系统”,全程实时监控药品集团采购、配备、使用、结算过程。各部门各司其职,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形成信息透明、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十、申(投)诉与处理

(一)对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报名品种的层次、价格、供货、配送以及公示结果等有异议的,或举报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申(投)诉。

(二)申(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未能按时处理的,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对药品交易、配送、质量和安全保障等实施在线监督,定期公示集团采购目录成交结果、配送企业名单、配送费率、配送及时率、回款周期等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此前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1.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资质要求

2.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

3.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剂型分组规则

4.广西药品集团采购配送企业选择评分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        

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