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市和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9 17:03:29.0 信息来源:海南省物价局
琼价价管〔2018〕176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下放市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31号)精神,结合我省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现就完善城市和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可参照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462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政府投入情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抄送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社主管部门。
二、做好不同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省属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要做好省内不同市县之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衔接工作。
市、县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应按照规定报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社主管部门核准。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关注民生。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如尿毒症、小儿脑瘫)项目,不列入调价范围,对单纯购药和开检查单的设立方便门诊诊查费项目。
四、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跟踪评估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同时,要坚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财政、医保支付、医药控费等政策联动,形成政策合力。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 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539号)、《关于更正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撑喉镜下激光声带肿物切除术和会阴疝修补术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103号)和《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6〕111号)附件2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